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明确规定:
一、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此规定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从而加强税收征管。
三、对于未按要求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有效的税收凭证。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规定,确保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以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