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被定义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收入,即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军队、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受雇时所获得的报酬。相对地,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通过独立从事各类技艺或提供服务而获取的收益。这两种收入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上:前者涉及这种关系,而后者则不包含这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