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股东可以正常撤资,但禁止抽逃资金。当股东决定撤资时,会计上应进行以下处理:
首先,记录撤资的会计分录为:
借方:实收资本-A,
贷方:银行存款。通常,当一个股东撤资时,
资金会由新的或原有的股东接收,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实收资本-B。
抽逃出资是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完成验资注册后,股东将已缴出资暗中撤回,同时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包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抽逃股东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