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对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根据新
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些应被归类为“利得”。具体来说,利得涵盖了“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两大类。值得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的
收益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益等,在新制度下均被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当债务人面临无法支付债务的情况时,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将不会存在任何财税差异,也就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然而,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明确规定,若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那么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当将这些款项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在税务申报过程中,这部分应收账款需要被调增至应纳税所得额之中,以便正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