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该公告明确指出: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其销售额应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1. 当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时,
会计分录如下: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2. 在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会计处理分为两个步骤: - 第一步,记录收到的水费: -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第二步,结转已收取但未缴纳的增值税: -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采取差额征税并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认证了自来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