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残值的比例有明确的界定。具体来说,第三十一条规定,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时,由企业自行确定。然而,这一标准并非固定不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其固定资产残值率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