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
在处理增值税抵扣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视为不动产在建工程);
(f)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中提到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