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除销售价款以外的各种收费。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价外费用的范围,即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
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纳税人的
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一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是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三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在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时,应合理、准确地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
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垫运费。
需要注意的是,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
此外,还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最后,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