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每月对资产进行折旧处理。这些折旧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中。然而,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这些折旧费用,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这些费用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新购置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和器具,企业可以选择将它们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无需逐年计算折旧。对于那些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和器具,则仍需按照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设备”和“器具”指的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