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明确指出,当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作销售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则这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实物捐赠通常被视为一种无偿赠送行为,因此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然而,对于那些旨在支持扶贫事业的企业实物公益性捐赠,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即2019年至2022年间,则可以免除这一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