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企业与大学生签订雇佣合同,则大学生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签订雇佣合同,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