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资产;
2.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50年代清产核资时,每个单位分得的土地要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现在已经很少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土地不会贬值,所以不提折旧)。
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具体原则如下: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1. 更新改造时: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 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
3.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