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提供纳税识别号,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因此并非绝对必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 当发票开具给个人时: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购买方是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当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时: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本公告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 当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对外开具的出口发票:对于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交易,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4.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均应按16号公告规定执行。如果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则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