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旨在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支票的记载事项分为三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录,包括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如下:
① 表明“支票”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签章。这些是票据法规定的必填记载事项,若欠缺某一项,则该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包括:
① 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这些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