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科目归类于资产类别,根据财政部在2017年发布的财会(2017)22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若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范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被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首先,这些成本必须直接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将要签订的合同相关联。这涵盖了诸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其他类似费用)、客户已明确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特定合同而产生的其他成本。
其次,这些成本应当是增加了企业在未来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资源。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没有这份合同,这些资源原本不会被投入。
最后,这些成本预期是可以收回的。换句话说,企业有理由相信,通过履行该合同,能够将这部分成本回收回来。
对于企业来说,为了获取合同而发生的额外成本,如果预期可以收回,也应当被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然而,如果这项资产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那么可以选择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所说的增量成本,是指那些如果没有这份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