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指出,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主体。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依据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以全部生产经营及其他所得为基础,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分配比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的比例来决定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那么将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即以所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合伙人数量均分,以此作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