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指出: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义务人,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强调,合伙企业在处理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应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首先依据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计算。如果合伙协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基础,根据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时,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平均分配给各合伙人,以此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
利润仅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也作出了重要说明:对于原本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若改为核定征税方式,那么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将不再允许继续弥补。这一规定旨在规范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