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该文件明确了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企业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按年度分摊计算折旧。
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 "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 "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 "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