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得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有: (1)商业
汇票; (2)托收承付; (3)国内信用证。 在我国主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信用卡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五、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支付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支付款项。 六、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支付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七、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支付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