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明确指出,试点纳税人在扣除价款时,必须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这些费用将无法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具体而言,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2)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则需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凭证。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有疑虑,可以要求提供由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
(3)已缴纳税款的情况,则完税凭证是合法的有效凭证。
(4)对于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支付给政府的土地价款,应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或印制的财政票据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5)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凭证也被认为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所持有的上述任何一种凭证被认定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