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处理涉及税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的明确指示,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若因特定情形导致未能及时获取这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的过程中,企业有权暂时依据账面所记录的发生金额来进行核算。
然而,到了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企业则必须补充提交这些成本与费用的有效凭证,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与合规性。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需求与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的要求,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财务操作中应注重凭证的及时收集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