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明确指出,为了深化
增值税改革,纳税人必须根据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10%的比例计提加计抵减额。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按照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不被计入加计抵减额之内。此外,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需要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的加计抵减额也需进行调减。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等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乘以10%。
在
会计处理上,对于这种加计10%扣除进项税的情况,账务处理如下所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
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