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在会计处理上是允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对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追溯至发生年度进行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