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11:41:01
问答
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此类需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s/13272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