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4 号)的规定,企业在某些特定活动中向非本单位员工赠送的礼品,如抵用券、优惠券等,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这类礼品被归类为偶然所得,但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除外。
具体来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对于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则不在此列。
这意味着,如果你收到的是抵用券或其他形式的优惠券,那么这些礼品在税务处理上将有所不同。它们不会被视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这为企业和个人都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总的来说,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还能确保税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