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34号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来说,如果这些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了当期损益,那么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还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而对于形成了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可以在上述时间段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企业投入到科技创新活动中去,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