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领购和开具专用发票:
(一)若企业
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无法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相关税务资料,则不符合领购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将确定其他有关增值税的税务资料内容。
(二)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企业或个人,同样无权领购专用发票。
(三)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情况,也将被禁止领购专用发票: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的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如果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和IC卡将被主管税务机关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