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第七条,企业需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内,按照既定的计提基础与比例计算并确认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同时确认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具体操作中,计提时应根据收益对象将相应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支付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