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研发型企业而言,政府补助是否能够进行加计扣除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若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这些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则这部分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方法,并且在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那么应当按照冲减后的余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