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而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内进行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的规定,对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