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跨年度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核算时,需要遵循相关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了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依据该通知,出租人可以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当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时,会计处理上应将其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既可以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确认全部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