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如果已经收到销售款项或者拥有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那么这一天就被视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发票先于交易发生,则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准。
所谓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纳税人实际收到的款项。
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通常是根据书面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日来确定的;对于那些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日期的情况,则以服务、无形资产转移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日为准。
(二)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来说,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从收到预收款的那一刻起算的。
(三)当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时,纳税义务产生于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那一天。
(四)如遇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情形,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将在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时产生。
(五)增值税的扣缴义务同样会在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之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