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70号文件,即《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雇佣残疾员工时,除了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进行正常扣除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这部分工资实行100%的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如实计算并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而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则需依照上述规定,对已支付的工资再次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