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以下几类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购买的工作服分为两种情况,特别是对于制造企业而言,工人和保安都有相应的制服。虽然这两种工作服在购买时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关键在于这些工作服是属于允许抵扣的劳动防护用品,还是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集体福利。这一点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如果经过确认,这些工作服被认定为劳动防护用品,那么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