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在限期内纠正错误,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此外,还将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若存在两种或以上所述违规行为,可分别进行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储空白发票的行为,将被税务机关收缴相关发票,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封、扣押或销毁涉案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个人有以下任一行为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⑥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以及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⑦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