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
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形式的完税证明。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一旦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立即向纳税人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此外,如果纳税人选择通过银行渠道缴纳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授权银行代为开具这些凭证。
随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的实施,纳税人申报并支付的税款将直接由银行处理,这意味着从银行部门只能获取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对此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第十三条给出了详细解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基于接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生成的一种专用凭证,用于从纳税人账户中划转所需缴纳的税款金额。该凭证采用双联形式,其中一联作为付款银行的记账依据,另一联则交给纳税人作为付款回执单使用,后者可被用作记录纳税行为发生的
会计核算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上加盖了银行转账或收款确认章之后才被视为有效文件。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完成资金划转操作的纳税人而言,他们完全可以利用来自银行方面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来进行相关的财务入账处理工作;同时,这份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档之一,在必要时可用于支持后续可能发生的任何税务争议解决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