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包括到期)所获得的非保本投资收益,并不被归类为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指的金融商品转让。
四、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其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