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颁布时间和机构差异:
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由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自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此后经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现行规定。相比之下,地方教育附加则是由省政府在2004年四月三十日印发,并从2004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
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直接规定的,而地方教育附加则是经财政部同意并由省政府制定的。
3、征收费率的差异:
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定为3%,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费率为1%,在某些地区则为2%。
4、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
在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部门、银行总行以及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所有,其余部分则归地方所有。而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全部归入地方财政。
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属于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