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中,购买方拥有根据协议条款退货的权利。面对此类交易,企业需基于过往经验合理预测退货概率。若预计退货几率较低,则可在商品发出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反之,若退货可能性较大,则不应立即计入收入,直至退货期限届满且实际退货情况明确后,方可确认收入。
对于预期可能被退回的商品,以及退货概率无法准确预估的情况,其成本应转入“发出商品”账户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几乎不会被退回的商品,其账务处理遵循常规销售流程。
当涉及到分期预收款的销售模式时,该模式要求买方在未接收到货物之前,依据合同分阶段支付款项,而卖方则保留至收到全部款项后才交付商品的权利。在此模式下,预先收取的款项被视为一项负债,并记录于“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科目下,此时不计入当期收入。只有在最终交付商品之时,才能正式确认为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