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进行建筑服务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工作需要在当地的税务大厅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对于直接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此外,建筑企业的总机构需要汇总计算整个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如果总机构只设有跨地区的项目部,那么在扣除已经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
(二)如果总机构只设有二级分支机构,那么就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来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如果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那么首先需要扣除已经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来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