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报周期内,无论是当月还是次月进行勾选确认都是可行的。
对于发票的处理,自2020年3月起,认证期限已不再受到限制。具体而言,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其认证期限已被取消。这一政策调整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的第一和第八条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2020年3月1日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了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即使超过了原定的认证确认期限,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依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