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票抵扣联遗失,则无需进行账务调整。只需使用收到的复印件正常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中的规定:
四、若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当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时,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同样地,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那么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