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如果超出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30%的部分,允许扣除。若超过此比例,超出部分同样可以在后续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