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述的其他收入,涵盖了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明的收入之外的其他收益。这些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成功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以及汇兑收益等。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那些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被纳入到总收入中,以便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