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之外,
1.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
2.通行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3.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