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9号公告,新的个人所得税预扣条件已经出台。这些条件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所有月份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上一纳税年度的1月至12月期间,必须持续在同一单位任职,并且已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但不包括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得超过6万元;
(3)在本纳税年度开始的1月起,继续在该单位任职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5000元的累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