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错误,且发票联和抵扣联尚未交给购买方的情况下,可以立即在当月作废。然而,若需要对已开出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不得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进行抄税操作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对于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在取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