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时,需遵循以下处理规定:
(一) 对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允许进行抵扣。若已经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除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 针对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暂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对于那些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且已处理过出口退税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异常凭证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额来执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而使用增值税免退税方法并已完成退税手续的纳税人,其对应的已退税额则应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予以追回。
(三) 如果是因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被暂停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期间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畴内,那么就应该按照上述第(一)点所述规则来进行操作。
此外,当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缴纳消费税商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如果还没有申报扣除这些原料中包含的消费税税款,同样不能立即抵扣;一旦进行了申报抵扣,则需要从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总额中相应减少该部分金额,若存在差额还需补缴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