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在成本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中对房产或土地进行折旧或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那么,税务上是否允许将这部分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对于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会计处理已计算折旧或摊销,因此可以按照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2)关于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算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或摊销,而是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那么,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