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长期来看是可行的。目前不存在滞留票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7年以后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制已被取消。具体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的第一条和第八条。这项政策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取得了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便超过了认证确认期限,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仍然可以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这一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以及后续修订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的要求执行的情况。